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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黔江区冯家街道烈士墓区等24处烈士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5-12-02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烈士纪念设施红色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烈士纪念设施分级管理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黔江实际,制定出台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黔江区冯家街道烈士墓区等24处烈士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目标任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崇尚英烈、缅怀英烈、学习英烈、捍卫英烈的氛围。

三、主要内容

《通告》明确了我区24处烈士纪念设施的名称、地址、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并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四、核心政策问答

问1:什么是烈士纪念设施?

答1: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

问2:什么是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级别?

答2: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根据其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保护状况等可分别确定为:

(一)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问3:能不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非烈士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

答3:不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问4:能不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空土地里种植农作物?

答4:不能。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问5:能不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的活动?

答5:不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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